熔融金屬吊運設備安全評估
高溫熔融金屬吊運安全檢測文件整理
高溫熔融金屬吊運安全檢測因檢測機構眾多執行標準不同,加上市場行為沒有統一,市面上有較多不合規的檢測報告出現,比如(執行標準錯誤,超能力檢測,檢測部位不足,出具虛假報告等),望業務經理注意辨別:
一.《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安監總管四〔2017〕129號
1.第一專項類重大事故隱患,冶金行業(指從事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等生產活動的企業)
1.1第2條“吊運鐵水、鋼水與液渣起重機不符合冶金起重機的相關要求;煉鋼廠在吊運重罐鐵水、鋼水或液渣時,未使用固定式龍門鉤的鑄造起重機,龍門鉤橫梁、耳軸銷和吊鉤、鋼絲繩及其端頭固定零件,未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問題未及時整改。”
1.2第3條“盛裝鐵水、鋼水與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軸未按國家標準規定要求定期進行探傷檢測。”
2.第一專項類重大事故隱患,有色行業(指從事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等生產活動的企業)。
2.1第1條“吊運銅水等熔融有色金屬及渣的起重機不符合冶金起重機的相關要求;橫梁、耳軸銷和吊鉤、鋼絲繩及其端頭固定零件,未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問題未及時處理。”
2.2第3條“盛裝銅水等熔融有色金屬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軸未定期進行檢測。”
2.3第3條“爐、窯、槽、罐類設備本體及附屬設施未定期檢查,出現嚴重焊縫開裂、腐蝕、破損、襯磚損壞、殼體發紅及明顯彎曲變形等未報修或報廢,仍繼續使用。”
3.第一專項類重大事故隱患,機械行業部分.
3.1第2條“吊運熔融金屬的起重機不符合冶金鑄造起重機技術條件,或驅動裝置中未設置兩套制動器。吊運澆注包的龍門鉤橫梁、耳軸銷和吊鉤等零件,未進行定期探傷檢查。
二.《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91號
第三十條 吊運高溫熔融金屬的起重機,應當滿足《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橋式起重機》(TSGQ002)和《起重機械定期檢驗規則》(TSGQ7015)的要求。
企業應當定期對吊運、盛裝熔融金屬的吊具、罐體(本體、耳軸)進行安全檢查和探傷檢測。
第三十四條 企業對反應槽、罐、池、釜和儲液罐、酸洗槽應當采取防腐蝕措施,設置事故池,進行經常性安全檢查、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
第四十五條 監督檢查人員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至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構成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隱患;企業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三號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第三十三條 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第六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六十九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
第八十九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吊銷其相應資質。
四.《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
第十五條 對于一般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車間、分廠、區隊等)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二十條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制度,定期組織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應當加強對重點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下達整改指令書,并建立信息管理臺賬。必要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并對重大事故隱患實行掛牌督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違法行為及其責任者。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發現屬于其他有關部門職責范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的,應該及時將有關資料移送有管轄權的有關部門,并記錄備查。
第二十三條 對掛牌督辦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收到生產經營單位恢復生產的申請報告后,應當在10日內進行現場審查。審查合格的,對事故隱患進行核銷,同意恢復生產經營;審查不合格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下達停產整改指令。對整改無望或者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以上文件都指明必須無損探傷檢測,但是沒有明確細化執行標準。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行業標準AQ7011-2018《高溫熔融金屬吊運安全規程》
本標準相對詳細介紹了,檢測標準和方法,并且在前言內注明:“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檢測”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企業高溫熔融金屬吊運安全生產的技術要求和安全管理要求。
本標準使用與金屬冶煉企業高溫熔融金屬及熔渣吊運設備設施的設計、運行、維護和安全管理。
經解讀《高溫熔融金屬吊運安全規程》無損探傷常規部分:
1. 鋼鐵水包(冶金起重機)耳軸銷:超聲磁粉都需要檢測,執行標準:JB/T5000.15
2. 鋼鐵水包(冶金起重機)焊縫:主要受力部位磁粉檢測,執行標準:GB/T26951
3. 鋼鐵水包(冶金起重機):磨損、損壞等部位目視檢測沒有明確檢測標準,但是已經量化報廢標準,根據檢驗檢測機構操作規程,我們公司執行GB/T20967
4. 冶金起重機鋼絲繩:鋼絲繩檢測沒有明確檢測標準,但是已經量化報廢標準,根據檢驗檢測機構操作規程,我們公司執行GB/T21837
5. 其他檢測,比如鋼鐵水包(耳軸磨損度、同軸度、傾斜度等);冶金起重機(動靜載剛度、撓度、硬度、金相、焊縫超聲波等)根據區域要求定奪是否檢測。
和友商一起完善區域報告格式:
1. 檢測公司必須取得國家認可的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許可。
2. 報告首頁應該有帶有數字編號的CMA(紅印),或帶有編號的檢驗檢測機構證明。
3. 報告必須有總頁數并且敲定檢驗檢測專用章(騎縫章紅印)。
4. 報告必須有檢測人員、審核人員、批準人員(簽發人員)等3人簽字。
5. 報告必須有檢測機構認定的簽發地址和公開認定的查詢電話。
6. 報告項目必須有工藝卡編號、原始記錄編號、報告編號、表頭號等和檢測機構唯一對應的備查資料。
7. 報告記錄必須有工件名稱、工件編號、檢測規格、檢測比例、評定等級等必要依據。
8. 報告必須檢測標準要符合相應標準,并且在允許檢測能力之內。
9. 上述“8個必須”是檢測檢驗機構必須具備的,如有不符合的可以給友商打電話告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三號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第三十三條 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第六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六十九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
第八十九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吊銷其相應資質。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
第十五條 對于一般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車間、分廠、區隊等)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二十條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制度,定期組織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應當加強對重點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下達整改指令書,并建立信息管理臺賬。必要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并對重大事故隱患實行掛牌督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違法行為及其責任者。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發現屬于其他有關部門職責范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的,應該及時將有關資料移送有管轄權的有關部門,并記錄備查。
第二十三條 對掛牌督辦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收到生產經營單位恢復生產的申請報告后,應當在10日內進行現場審查。審查合格的,對事故隱患進行核銷,同意恢復生產經營;審查不合格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下達停產整改指令。對整改無望或者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 序號 | 項目 | 方法 | 計價 |
報告 (份) |
備注 |
| 1 | 安全評估 | 冶金行車 | ≦10T | 2000 | == |
| 2 | 安全評估 | 冶金行車 | 10~50T | 2500 | == |
| 3 | 安全評估 | 冶金行車 | 50T以上 | 3000 | == |
| 4 | 安全評估 | 冶金包 | ≦10T | 1500 | == |
| 5 | 安全評估 | 冶金包 | 10~50T | 2000 | == |
